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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楊經理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國徽在使用中的規范如下:
懸掛國徽的機構和場所:
機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等應當懸掛國徽,且應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場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憲法宣誓場所;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等應當懸掛國徽。
國徽圖案的其他使用情形:
印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等國家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網站:上述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且網站使用的國徽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文書、出版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標志物: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c方位的標志碑以及其他用于顯示國家主權的標志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證件、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等,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徽章: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禁止使用的情形: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私人慶吊活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